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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与焦作市旭升印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旭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付某某与焦作市旭升印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某某、焦作市旭升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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