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石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石泉县国税局待业,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8月31日前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略)元,(叶某某,吴某各赔偿(略)元)执行费2360元,及因执行本案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叶某某在国税局家属楼下储藏室一间及可供执行财产,查封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如逾期不履行上述款项,将拍卖所查封的储藏室及财产,以拍卖所得的实际价款来清偿上述全部款项。
二、每月扣留提取吴某在国税局部分工资400元,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扣完(略)元及法院执行费止。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金述林
执行员王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