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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焦作市天基权医疗器械经营部经理,系上诉人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张某乙于2009年12月8日向温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七台“天基权”治疗仪。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李小五,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韩咏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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