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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天桥建设铁东建筑公司,陈某乙与被申请人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某某,男,1948年3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陈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1日作出的(2009)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公司,诉讼代理人苏学华,申请再审人陈某乙被申请人武某某,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高国宏

审判员张书臣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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