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某某,男,1948年3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陈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1日作出的(2009)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公司,诉讼代理人苏学华,申请再审人陈某乙被申请人武某某,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高国宏
审判员张书臣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