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X镇X村互屋组:
你组因与被申诉人衡阳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厢米业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08)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8)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组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以(2009)湘高法访字第X号函转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你组申诉称:1、1990年起,瓦屋组一直上访,要求湘衡制药厂补办征地手续,判决违背了客观事实;2、1993年办理蒸国用(199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时,无任何审批手续,且该证遗失与事实不符,办理补证手续违法;3、湘衡制药厂因破产改制土地挂牌出让,第三人竞得土地使用权违法。(2008)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诉人颁发给第三人的蒸国用(2006)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案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你组在一审中提供了落款日期为1990年《请求查清土地权属一事》的报告一份,该报告与衡阳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是否合法无关联性。本案诉争宗地1958年大跃进时代,经有关部门领导脚踏手指确定兴办洪市铁厂,铁厂1960年春停办,1970年又重新筹建,后于1980年转为国有企业湘衡制药厂洪市分厂。1985年12月12日全国房地产普查时,确定了涉案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归湘衡制药厂所有。1993年经湘衡制药厂申请,县国土管理部门责成湘衡制药厂所在的乡镇国土所对该厂三宗地进行了测验丈量,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批,衡阳县人民政府向湘衡制药厂颁发了蒸国用(1994)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蒸国用(199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依法办理了补证手续。因此你组认为被申诉人衡阳县人民政府在颁发(199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无任何审批手续以及该证遗失后补证无事实依据的申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土地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本案争议土地符合上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应属国有。第三人西厢米业公司通过公开竞卖方式购买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衡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蒸国用(2006)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权属来源合法,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作出的(2008)蒸行初字第X号行政和本院(2008)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组的申请予以驳回。希你组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