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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卢氏县律师援助中心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向东、代理检察员张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腊月,被告人王某某将5本230份,面额为200元的发票出售给卢氏县X乡九龙饭店老板倪××,后倪××在使用该假发票时被卢氏县地税局双槐树乡地税所发现,经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被查扣的230份发票系假发票。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称,他于2007年由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之后,他再没有出售过假发票,他出售给卢氏县X乡“九龙饭店”的假发票的时间是2007年元月份,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腊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卢氏县X乡将5本230份面额为200元的假发票以每份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氏县X乡“九龙饭店”老板倪××,后倪为红在使用该假发票时被卢氏县地税局双槐树乡地税所发现并查扣,经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被查扣的230份发票系假发票。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卢氏县X乡“九龙饭店”老板倪××证明:

2007年年底,腊月一天,王某某在他饭店总共卖给他五本假发票,每本200元,他支付了1000元。2009年4月份,王某某又给他饭店打了一次电话,问他“要不要发票”,他说不要。2009年7月初,王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卢氏公安局现在抓他,并把他上网了,让他在笔记本上记上他卖假发票的事,并把时间记到2007年元月份。后来他就在笔记本上补记了记录,这页笔记倒数第二行和倒数第四行中间正好是空白,他就补记在这地方了。

2、证人倪××的妻子张××证明:

2007年腊月,他丈夫倪××购买假发票一事,给她说了,她俩人把从税所领回来的票拿出来对比,发现不太对,就一直不敢用。

3、辨认笔录证明:

卢氏县公安局于2009年7月31日,随机排列了包括被告人王某某在内的10个人的照片,经倪××辨认,确认出售给倪的假发票的人系被告人王某某。

4、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证明:

2009年5月31日卢氏县地方税务局双槐树税务所在对双槐树乡财税所进行报账审核的发票进行检查时共发现双槐树“九龙饭店”开出发票230份,经鉴定全部为假发票。

5、本院(2007)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x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07)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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