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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棠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奎),男,66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新蔡某棠村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棠村村委)。法定代表人王参军。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棠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6月1日向被告棠村村委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棠村村委法定代理人王参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于1995年需建教学楼一栋,经原、被告协议由原告承建该教学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1996年10月11日,该教学楼竣工,经被告棠村村委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总计费用x元。被告棠村村委已支付x元,尚欠x元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拖延不履行还款责任。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棠村村委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国家曾拨付九年义务教育债务专项款,我们曾在2009年4月主动找过原告办理此事,可是由于相关手续不齐全没有办成。现在我们财政非常紧张,无力还款,等我们有钱后再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于1995年承建教学楼一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教学楼于1996年10月11日竣工,经被告棠村村委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总计费用x元。被告棠村村委已支付x元,尚欠x元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拖欠款项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关于欠款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棠村村委所出具的决算清单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教学楼,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没有偿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相应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蔡某棠村X村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x元。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新蔡某棠村X村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中

审判员韩涛

人民陪审员石安民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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