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退休职工,户籍地(略),住(略)。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退休干部,户籍地(略),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定于2011年8月29日上午9时由审判员陈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已在赫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陈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