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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元钧,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辉,被上诉人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元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胡永平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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