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于某○一○年四月十日作出(2010)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某青主审,审判员禹楚丹参加评议,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上诉人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蒋某因雇员受害一案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x元(此款已给付)。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上诉人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三、双方就此事不再追究责任,互不承担权利、义务。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捺印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王某青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