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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邹某某、姚某某诉杨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1979年2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1980年12月生。

以上两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瑞,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1947年7月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安,邓州市赵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乙、邹某某、姚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黄某乙、邹某某、姚某某均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邹某某、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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