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1979年2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1980年12月生。
以上两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瑞,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1947年7月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安,邓州市赵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乙、邹某某、姚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黄某乙、邹某某、姚某某均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邹某某、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