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达不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应收取100元(原告实际预交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孟平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