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宋城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上诉人开封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36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尉氏县,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