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B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B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第二分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第二分公司、B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被告B公司第二分公司、B公司如未能按期支付,则应另行向原告A公司赔偿利息损失x.90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112元,由被告B公司第二分公司、B公司负担,于2010年12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A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