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乙,男。
上诉人石某甲与被上诉人石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石某甲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
审判长张山
审判员宋池涛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