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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诉石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乙,男。

上诉人石某甲与被上诉人石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石某甲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

审判长张山

审判员宋池涛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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