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x元,案件执行费95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