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现年46岁,捕前系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安徽舒城服务中心主任。
辩护人李某甲,安徽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在2007年元月,任未来农业安徽舒城服务中心主任,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胡某某、祝某某等5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x元,截至案发造成x元无法返还。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某、祝某某等50的陈述,证人吴某某、方道胜、修某、丁某乙、赵某某、李某丙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辩称,方某某所投资金是方直接到未来农业缴纳,不应算作吸存数额。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某为了经营大豆种子的需要,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某、丁某丁某入该公司,并于2005年8月19日,由丁某丁某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某、修某、方道胜、魏旭霞、丁某丁,法人代表吴某某,五人预谋以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3000万。吴某某、方道胜、修某、丁某丁某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认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的资金近8亿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07年底,任未来农业安徽舒城服务中心主任。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借款协议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胡某某、祝某某等5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80余万元。至案发时,大部分资金未能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马某某从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用30余万元,给予合伙人李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7年底加入未来农业,任安徽舒城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服务中心是与李某某合伙的,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聘用了胡某某、祝某某等作为业务员。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开展了业务,采取委托理财、借款协议等方式,共吸收50余人共360万元存款。其中自己投入20余万元,合伙人李某某投入13万元。
2、被害人胡某某、祝某某等50余名集资群众陈述及以上人等与未来农业签订的委托出资协议等出资证明及收据证明,在马某某等人的宣传鼓动下,以上被害人先后以委托出资、购买原始股等名义向未来农业投资共280万余元。
3、证人方某某证言证明,在看了未来农业的宣传后,自行到未来农业投入资金28万余元。李某某证言证明,在未来农业安徽舒城服务中心任职期间,向未来农业投入13万元,领取5万元服务费。以上证言所证内容和二人投资时与未来农业所签合同、收款凭证等相吻合。
4、证人吴某某、丁某丁、方道胜、修某、赵某某证明未来农业成立后,几人商定后以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成立委托机构,向群众吸收资金的情况。
5、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未来农业未在银监机关注册。
6、经马某某确认的在未来农业领取的服务费审批表证明,马某取存款后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30余万元的情况。
7、评估鉴定结论书等书证证明,未来农业所吸收存款的数额,所造成损失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辩马某某系从犯的问题,经查,受未来农业的委托,被告人马某某在未来农业安徽舒城服务中心任负责人后,按未来农业的要求,积极在舒城市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人员宣传未来农业的集资方式,宣扬未来农业投资回报率高等虚假情况,先后鼓动了50余位被害人参加未来农业的集资,并在未来农业领取了高达30万余元的服务费用,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而非次要、被动的,因此,辩护人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对于马某某本人向未来农业投入的24万元、合伙人李某某向未来农业投资的13万元及直接到未来农业投入的方某某的28万元资金,不应算作马某某非法吸存的数额。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马某
审判员余萍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