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云华,铜山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忠清,铜山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被告:吕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周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货款7250元;
二、被告吕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吕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守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蔺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