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甲。
被告:付某乙。
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20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6元,营养费78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5136元,合计x元,其他损失待伤残等级鉴定后予以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乙于2011年3月14日前给付某乙告王某各项损失1000元,于2011年8月14日前给付4000元,于2012年2月14日前给付3500元;
二、因2009年12月20日交通事故致原告伤害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诉讼费由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汪志敏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