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云华,铜山区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忠清,铜山区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乙。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乙于2011年5月26日前给付原告周某款x元,如被告逾期未付,则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百果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