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史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密刑初字第37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密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甲于2005年10月14日晚,在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大石沟X号的家中,因琐事与其妻薛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斧子将薛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史某甲于2006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史某甲予以惩处。

被告人史某甲在庭审中辩解,薛某某因我给别人家干活骂我,我一生气,就捡起斧子冲窗户一扔,我没有伤害她的想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史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甲于2005年10月14日晚天黑后,在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大石沟X号的家中东屋内,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薛某某(49岁)发生口角后撕扯,后从屋内拾起斧子向炕上薛某某所坐的方向抛砸,致使薛某某头部被砸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史某甲于2006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案发经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史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05年10月14日晚,其父史某甲酒后将其母薛某某打伤。

2、被告人史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200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给别人帮忙回家后因薛某某嫌我给别人干活,我与她相互吵骂并在炕上发生了撕扯,女儿史某丙给我们拉架,因薛某某不停地骂我,我越听越气,就从柜底下摸出一把斧子,朝薛某某方向砸了过去,因为屋里黑,没有看到砸哪,就听到窗户的玻璃碎了。后来薛某某说不行了,头部流血了,我想刚才斧子一定是砸到她头了,就将他送卫生院了。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某证实,2005年10月14日晚,天黑并且停电,我丈夫史某甲给别人干活后回到家中,在东屋因家务事与我争吵,我女儿劝解后回西屋睡觉。后来史某甲和我吵急了,将我按在炕上打我嘴巴,我女儿又过来拉架,史某甲继续打我并说要砍死我,就从炕上下地,我听见屋内板柜下有拿东西的声音后感到头部“忽”的一下就晕了过去。一会我醒过来,一摸头部感觉流血了,我女儿用手机照亮儿发现我的头被打坏了,将我送医院治疗。

4、证人史某乙证言证实,2005年10月16日,我接到姐姐史某丙的电话,说我母亲薛某某病重,正在医院治疗,我便赶到密云县医院。我姐姐对我说,2005年10月14日晚,我继父史某甲给别人家干完活后回到家中,以为我母亲和姐姐在背后议论他,就和我母亲争吵,对我母亲边打边骂。因为没电,我姐姐在黑暗中看见史某甲突然下地朝板柜方向走,又听见从板柜拿东西的声音,后来听见玻璃破碎的声音,我母亲说是不是流血了,我姐才知道我母亲受伤了,具体怎么伤的没看清。我母亲出院后说是我继父造成的,当时我母亲看到我继父突然下地,从板柜那拿东西,随后就感到头部被重重一击。

5、证人史某丙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14日晚天黑后,我继父史某甲从外面喝酒回来,以为我和母亲在说他的闲话,便和我母亲吵起来,我劝他们别吵后到西屋准备睡觉,听他们又吵起来,我赶紧到东屋,看见史某甲和我母亲撕打在一起,我赶紧将两个人拉开。史某甲嘴里骂着从炕上下地从柜底下找东西,因为停电,找什么看不清,后来他站起来奔我母亲去了,我赶紧推桑他,他将我扒拉倒了,我就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后来我继父又到柜下面找东西,被我阻止,我继父坐在炕头继续骂。这时我母亲叫我,我用手机照亮儿发现母亲的头流血了,我便找车将母亲送医院,我继父经别人劝说也一同去了医院。因为天黑停电,我母亲的伤怎么造成的我没有看到。

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14日我在卫生院值班,当晚我给一个女伤者治疗,伤者右侧颞部有皮肤裂伤,深至骨膜,我给包扎后建议他们去县医院就诊。陪同的人有一个男的,像是夫妻关系。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薛某某的女儿到我家,让我上她家陪她妈做伴,说她妈心脏不好,她爸去新城子找车去了,她也要找车,我就去了她家。薛某某说心脏不好,要从炕上起来,我要扶她头部起来,她说头包着呢,是上新城子卫生院包的。过很长时间,薛某某女儿回来了,没找着车,打了120电话,一会史某甲也回来了。直到凌晨4点多,急救车来了,史某甲把薛某某送医院了,我也回家了。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史某丙到我家找我,说她妈脑袋流血了,让我去她家一趟。当时史某甲、薛某某、史某丙三人在家,家里没亮灯。他们三个人坐我的三轮车去了新城子卫生院,治疗后,我又将他们送回家。

9、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薛某某的损伤为右颞凹陷粉碎性骨折,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脑组织坏死,硬膜穿透,损伤程度为重伤。

10、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状况。

11、当庭出示的作案工具,证实被告人史某甲实施伤害行为时使用的是1把木柄斧子。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史某甲于2006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13、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材料证实,被告人史某甲于1952年10月11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密云县X镇X村甲X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薛某某发生纠纷时,明知薛某某坐在家中炕上,因恼怒仍用斧子向其所在方向抛砸,以致造成薛某某重伤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史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供述基本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辩称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史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史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08年10月19日止)。

二、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苏丽娟

书记员何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