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本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史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某某、张红光,被上诉人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贺某某,被上诉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乔洪立
审判员李培军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