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
被告宋xx。
被告陆xx。
被告陆x。
被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宋xx,身份事项同上。
被告袁xx。
被告陆x。
法定代理人袁xx(系被告陆x的母亲),身份事项同上。
原告陆xx诉被告宋xx、陆xx、陆x、孙xx、袁xx、陆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2年7月申请建造的占地34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2年7月申请建造的占地34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陆xx所有,被告宋xx、陆xx、陆x、袁xx、孙xx、陆x均放弃上述房屋的产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5.5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