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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诉宋xx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

被告宋xx。

被告陆xx。

被告陆x。

被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宋xx,身份事项同上。

被告袁xx。

被告陆x。

法定代理人袁xx(系被告陆x的母亲),身份事项同上。

原告陆xx诉被告宋xx、陆xx、陆x、孙xx、袁xx、陆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2年7月申请建造的占地34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2年7月申请建造的占地34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陆xx所有,被告宋xx、陆xx、陆x、袁xx、孙xx、陆x均放弃上述房屋的产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5.5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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