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xxx大某,住所地西安市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樊xx与被执行人xxx大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xx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表示愿意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保的请求,并同意被执行人支付17000元作为补偿,嗣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17000元案款及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将17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樊xx,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第3项执行终结。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