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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被告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01年1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豆某,现随原告生活。结婚后,被告性情懒惰、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义务,多次殴打原告,并多次写保证书向原告保证,但没多长时间,被告的本性就暴露出来,且还多次在外与别人生气打架。2003年春,被告在外打工,让别人把他的腿砍伤,原告又是借钱又是找人,将被告从外地拉回来,住了一个多月医院出院后,原告在家伺候被告三个多月,伺候期间,被告仍不思悔改,动不动骂原告,让原告滚;2007年,被告在外与别人打架,将别人打伤,为减轻被告罪责,东拼西凑借钱赔偿人家,至今仍欠债务4000元;另外,被告赌博成性,多次有不明人到家中向原告要帐,说是被告欠下的赌帐,原告也不敢劝被告,原告一张嘴,被告又要打,还砸东西。综上,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赌博成性,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还经常在外与别人打架,原告及生女无法正常生活,致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生女豆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生女抚育费x元;原告个人财产由原告带走;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5000元。

被告豆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豆某,现随原告生活。结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嘴生气和打架,被告多次以写保证书的形式表示悔改,但未能做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对个人财物及经济帮助款均表示放弃,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书写的多份保证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互敬互爱,互尽夫妻义务,共同维持家庭,而本案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嘴、生气和打架,被告还多次书写保证以表示悔改,但未能做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准予;考虑到生女现生活状况,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的个人财物及诉请的经济帮助款庭审时主动放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

二、生女豆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生女抚养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某桥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李晓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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