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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阿某某、卡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2007-10-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刑初字第10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莫某某,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某某(英文名:LAODEMANARAFA),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印度尼西亚人,印度尼西亚护照编号:N198039,住(略).NO.12AKOFAMPEOPINHRIAUKEPULAUAN。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群,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卡某(英文名:KALIM),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印度尼西亚人,印度尼西亚护照编号:N120848,住(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阿某某、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刘远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阿某某、卡某及辩护人莫某某、杨群、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如下:2006年11月初,"刘先生"(另案处理)分别找到被告人郑某某等六人,提出可以帮助联系介绍到台湾的外籍轮上工作,月薪人民币2300-2500元,随后,"刘先生"索要郑某某等六人照片办理《海员证》。11月25日晚,郑某某等六人接"刘先生"通知来到福建平潭后上了一艘事先安排好的小船,在没有办理任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偷偷乘船前往台湾高雄,郑某某等六人于11月27日登上停泊于高雄港的玻利维亚籍油船"信心"(英文名:CONFIDENCE)轮。其中,郑某某担任业务员负责全船工作,接听船上"单边带"(无线电话)和传达指令,其他人当船员。几天后,台湾的"洪先生"(另案处理)到船上将制作好的《船员证》交给郑某某等六人(其中3本盖有假的验讫章,另外3本没有盖验讫章)。

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阿某某、卡某等9名印度尼西亚籍船员自印尼到高雄也登上"信心"轮(其中吴万任船长,后因事已回印尼),阿某某任大副,卡某担任轮机长兼翻译。2007年1月15日,郑某某接到"洪先生"的电话指令后,通知阿某某将"信心"轮自高雄港外锚地开到高雄港内装了约2000吨柴油。同日,"信心"轮加完油后到高雄港外锚地抛锚等候出发。

同年1月31日中午,台湾的"洪先生"电话通知郑某某将"信心"轮开到中国海域给中国的小船卖油并在途中接一位"信心"轮新船长,待卖完油后将船开往越南宏基港。同时,"洪先生"还告诉郑某某前往中国海域的经纬度,要求按他的经纬度开船,到中国海域后有中国的小船用代号方式联系买油,其中"信心"轮的代号为"大象",中国小船的代号为"328"。郑某某接电话后将"洪先生"告诉的经纬度记录在一张便条上。随后,郑某某持便条通知阿某某、卡某和二副达瓜陆丁(英文名:TAQWLUDDIN,已遣送回国)将船开往中国海域准备按指令销售船上所载柴油。同时,郑某某还将"洪先生"的有关指令和要求转告卡某后让其翻译给阿某某、达瓜陆丁等印尼船员。卡某翻译完后,在场所有人均无异议。随即,达瓜陆丁将郑某某提供的经纬度输入卫星导航仪,并在《航海图》上标出了前往中国海域的航线。1月31日下午,阿某某暂时担任船长职责,根据卫星导航和《航海图》将"信心"轮开往中国海域"洪先生"指定的地点。

2月2日深夜,在"信心"轮航行至海南七洲列岛东部附近海域时,郑某某听到有中国小船在单边带里用代号"328"呼叫后,便用代号"大象"与之联系。之后,郑某某通知停船就地给中国小船过驳柴油。随后,阿某某、卡某、龚某某等船员一起将防撞汽球充气后放下接应小船停靠。随后,便给第一艘小船过驳柴油约180吨。紧接着有第二艘中国小船用代号"328"与"信心"轮联系过驳柴油,郑某某用"大象"回应。双方联系好后,以第一艘小船过驳柴油同样的方式,"信心"轮给第二艘小船过驳柴油175吨。2月3日凌晨3时左右,送新船长费某某(已作不起诉)的小船到达海南七洲列岛附近海域后,用代号"328"与"信心"轮联系,郑某某同样用代号"大象"回应。在该小船过驳完142吨柴油准备离开时,被在海上巡逻的海南省边防海警二支队发现,在海南七洲列岛以东附近海域(东经111o16′、北纬19o59′)将该两船截获,当场查获柴油1603吨("信心"轮装有1461吨,小船装142吨),价值人民币8056414.48元,涉嫌走私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490422.77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及书证;4、鉴定结论;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阿某某、卡某逃避海关监管,在中国境内走私柴油,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他不是为首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只是一个打工的,而不是起指挥作用的。

被告人阿某某辩解他事先不知道来卖油,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没有走私柴油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卡某辩解他在船上当轮机长不是翻译,也不知道是走私柴油。其辩护人认为卡某没有走私犯罪的故意,只是一个普通的拿工资的打工仔,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初,"刘先生"(另案处理)分别找到被告人郑某某等六人,提出可以帮助联系介绍到台湾的外籍轮上工作,月薪人民币2300-2500元,随后,"刘先生"索要郑某某等六人照片办理《海员证》。11月25日晚,郑某某等六人接"刘先生"通知来到福建平潭后上了一艘事先安排好的小船,在没有办理任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偷偷乘船前往台湾高雄,郑某某等六人于11月27日登上停泊于高雄港的玻利维亚籍油船"信心"(英文名:CONFIDENCE)轮。其中,郑某某担任业务员负责接听船上"单边带"(无线电话)和传达指令,其他人当船员。几天后,台湾的"洪先生"(另案处理)到船上将制作好的《船员证》交给郑某某等六人(其中3本盖有假的验讫章,另外3本没有盖验讫章)。

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阿某某、卡某等9名印度尼西亚籍船员自印尼到高雄也登上"信心"轮(其中吴万任船长,后因事已回印尼),阿某某任大副,卡某担任轮机长。2007年1月15日,郑某某接到"洪先生"的电话指令后,通知阿某某将"信心"轮自高雄港外锚地开到高雄港内装了约2000吨柴油。同日,"信心"轮加完油后到高雄港外锚地抛锚等候出发。

同年1月31日中午,台湾的"洪先生"电话通知郑某某将"信心"轮开到中国海域给中国的小船卖油并在途中接一位"信心"轮新船长,待卖完油后将船开往越南宏基港。同时,"洪先生"还告诉郑某某前往中国海域的经纬度,要求按他提供的经纬度开船,到中国海域后有中国的小船用代号方式联系买油,其中"信心"轮的代号为"大象",中国小船的代号为"328"。郑某某接电话后将"洪先生"告诉的经纬度记录在一张便条上。随后,郑某某持便条通知阿某某、卡某和二副达瓜陆丁(英文名:TAQWLUDDIN,已遣送回国)将船开往中国海域准备按指令销售船上所载柴油。同时,郑某某还将"洪先生"的有关指令和要求转告卡某后让其翻译给阿某某、达瓜陆丁等印尼船员。卡某翻译完后,在场所有人均无异议。随即,达瓜陆丁将郑某某提供的经纬度输入卫星导航仪,并在《航海图》上标出了前往中国海域的航线。1月31日下午,阿某某暂时担任船长职责,根据卫星导航和《航海图》将"信心"轮开往中国海域"洪先生"指定的地点。

2月2日深夜,在"信心"轮航行至海南七洲列岛东部附近海域时,郑某某听到有中国小船在单边带里用代号"328"呼叫后,便用代号"大象"与之联系。之后,郑某某通知停船就地给中国小船过驳柴油。随后,阿某某、卡某等船员一起将防撞汽球充气后放下接应小船停靠,给第一艘小船过驳柴油约180吨。接着有第二艘中国小船用代号"328"与"信心"轮联系过驳柴油,郑某某用"大象"回应,以给第一艘小船过驳柴油的同样方式给第二艘小船过驳柴油175吨。2月3日凌晨3时左右,送新船长费某某(已作不起诉)的小船到达海南七洲列岛附近海域后,用代号"328"与"信心"轮联系,郑某某同样用代号"大象"回应。在该小船过驳完142吨柴油准备离开时,被在海上巡逻的海南省边防海警二支队发现,在海南七洲列岛以东附近海域(东经111o16′、北纬19o59′)将该两船截获,当场查获柴油1603吨("信心"轮装有1461吨,小船装142吨),价值人民币8056414.48元,涉嫌走私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490422.7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11月经"刘兄"介绍到台湾跑外国船。2006年11月25日"刘兄"送我们到福建平潭,然后和其他人一道坐小船到台湾高雄港,在"信心"轮上工作,11月31日台湾人"洪先生"到船上将一部手机给我,让我负责船上的通讯联络,由于卡某能讲中国话,"洪先生"要求卡某在我接到指令后,由他将指令向其他印尼籍船员翻译。2007年1月15日油船开进高雄码头装满柴油,同年1月30日"洪先生"指令开船,同时告诉我:(1)"信心"轮朝越南方向开,目的港是越南宏基港;(2)轮船途径中国海域时,将船上柴油过驳给前来接油的小船,联络代号"信心"轮是"大象",小船的代号是"328";(3)中国过驳油地点的经纬度;(4)同时小船会送来一个新船长。听了指令后,我就叫卡某、大副阿某某、二副到驾驶室,我先将指令内容告诉卡某,再由卡某翻译给大副、二副,并将记录经纬度的纸条交给二副,二副拿了纸条,便在海图上标航线,并输入了卫导。2月2日深夜,航行至海南七洲列岛东部附近海域时,用"大象"和"328"接上头后,给二艘小船加油,第一艘是180吨,第二艘是175吨,2月3日凌晨第三艘小船送来船长后加油时被抓获。

2、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轮上任大副,负责甲板以上的事情;甲板以下轮机由卡某负责;其它事由郑某某负责。2007年1月31日,郑某某叫我将船往越南方向开,到2月3日凌晨,轮船进入中国海域后郑某某说要有小船靠近轮船过驳柴油。不久,就有一艘小船向轮船靠近,过驳了180吨柴油;接下来第二艘过驳了175吨;第三艘过驳145吨就被抓获了。离开高雄港时,郑某某告知了我们航线,由二副在海图上标了坐标和航线。

3、被告人卡某的供述和辩解:经印尼朋友"阿某"的介绍,2006年12月4日我和阿某某,达瓜陆丁等9人出发到台湾高雄,12月15日登上"信心"轮。2007年1月15日轮船到高雄港加油。1月31日凌晨开船往越南方向走,2月3日凌晨对讲机叫我停船,我停船后就有小船靠近我轮,将柴油过驳给小船。共有三艘小船过驳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费某某的证言:经同乡介绍到"信心"轮当船长,上船是2月3日凌晨3时左右,上船不久,就有小船过来过驳柴油,在过驳过程中海警过来把船扣了。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我是2006年11月25日从福建平潭坐小船到台湾高雄,2007年1月15日,"信心"轮到港内装了柴油,1月31日起锚出海,2月3日凌晨船停了下来,具体位置我不清楚,这时有小船靠过来在左舷加油。第三条船加油后不久,就被海警抓了。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06年11月25日我从福建平潭上船,当时船上有龚某某、郑某某等6人,到高雄港上了"信心"轮,2007年1月15日轮船加柴油,1月31日出海,2月3日早上被抓。

4、证人达瓜陆丁的证言:我是通过一个叫"阿某"的人介绍到船上工作的,2006年12月15日上了"信心"轮,2007年1月15日凌晨轮船开进高雄港加油,1月31日启航,2月3日凌晨有第一艘小船停靠加油,第二艘接着加,第三艘过驳完后被抓获。在"信心"轮起锚前,老郑某我说:"信心"轮这次的航线是先开往中国海,在中国海卸完油后再将船开往越南。老郑某时给我一张写有经纬度的纸条,我标出航线。

三、书证及物证

1、扣押走私柴油1603吨;玻利维亚籍"信心"(英文译名:CONFIDENCE)号装载走私柴油油轮一艘;走私柴油铁壳船一艘。

2、柴油1603吨《入库单》。

3、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对玻利维亚籍"信心"轮和铁壳船出具的《查获经过》。

四、鉴定结论

1、《委托检验结果单》证实,从"信心"轮和小驳船抽取样品(柴油),检验结果样品为0号柴油。

2、《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走私的0号柴油1603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490422.77元。

五、有关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已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亦有供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亦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阿某某、卡某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无合法手续,而在中国海域内贩卖柴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犯罪中三被告人不是组织、指挥者,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阿某某、卡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事先不知道走私柴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阿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卡某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止)。

四、扣押的走私柴油1603吨、玻利维亚籍"信心"(英文译名:CONFIDENCE)油轮一艘及走私柴油铁壳船一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平

审判员王秋云

审判员王辉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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