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