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夏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夏某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在怀孕期间还在遭受被告的毒打。孩子出生后,原告忍耐到孩子满月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夏某博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夏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7日,被告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隐瞒其真实年龄,与原告在汝南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领取了豫结字第x号结婚证。2009年6月11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夏某博(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被告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其真实年龄,且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夏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邓天福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