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祥,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白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邵阳县X镇X街X号。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祥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一次性赔偿上诉人郑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原已支付的5000元除外),此款在协议签字后十日内付清;
二、上诉人郑某某放弃对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某负担;
五、本协议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