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学文化,农民,暂住(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X乡X组X号);2004年6月6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06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4月4日15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同仁医院南门口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盘问,民警从其身上起获冠字号码为(略)的50元面值1999年版人民币193张,冠字号码为(略)的50元面值1999年版人民币95张,共计288张(略)元,后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持有的人民币均系机制假币。上述假币均已被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7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兵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卞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