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1980年3月生,汉族,信丰县人,麒麟广告装饰实业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维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信发瓷砖经销部业主,现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信丰县人,系袁某某之妻,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信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书自签名后生效。当事人已于2007年11年26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钟某归还被上诉人袁某某货款(略)元,于2007年11月30日前付(略)元,于2008年1月31日前付6000元。一审法院判决的货款被上诉人袁某某不再主张。上诉人钟某逾期付款按一审判决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及邮寄费30元由被上诉人袁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钟某承担。二审所退诉讼费165元由被上诉人袁某某领取。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位礼
审判员张慧珍
审判员温雪岩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