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在双方均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26日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且在电话里骂原告父母,两人已无感情可言,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孟某某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出生于1990年5月17日,被告孟某某出生于1989年1月10日。2009年10月26日,原、被告涂改年龄托关系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婚姻无效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原、被告相识后,在未到法定婚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原告起诉时,双方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宣告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汝生
审判员唐振国
人民陪审员张道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