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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地址:偃师市X路X路交叉口北。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因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9)偃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认为已依判决履行完毕,要求依法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偃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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