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地址:偃师市X路X路交叉口北。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因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9)偃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认为已依判决履行完毕,要求依法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偃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