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X乡X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桓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06年4月18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街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4本(共计100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李某、王某某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桓某某出售伪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业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8日起至2007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