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尤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1区X号楼北段地下室,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程某某解决该地下室对外分户出租问题及代交该地下室租金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程某某提出将该地下室转租。2006年6月17日,被告人尤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1区X号楼北段地下室,用伪造的丰台区方庄芳古园1区X号楼北段地下室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其名义与被害人魏某某签订了该地下室的房屋使用转让合同,以定金名义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5000元占为己有,后又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5万元交给程某某,并已自己名义写了收据。程某某支付介绍人裴某某人民币9500元,支付给尤某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尤某共从中非法占有人民币(略)元。
2006年6月29日,被告人尤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1区X号楼北段地下室,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魏某某承租该地下室的南段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06年6月6日,被告人尤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物美大卖场附近,以能够帮助被害人丁某租赁到丰台区方庄芳古园1区X号楼北段地下室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丁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丁某、魏某某陈述、证人翟某某、田某某、裴某某证言、被告人尤某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房租收据、文检鉴定书、被告人尤某书写的借条、收条、银行转帐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尤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尤某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郭洪武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