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武,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科、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琐事,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前夫家庭要走7000元卖房场钱,此款被告应予返还。因被告经常伤害原告,原告无奈于2007年6月份离家至今,双方夫妻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返还房场款70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从未生过气,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没有举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予以证明,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远
审判员曹天祥
审判员郭恩照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