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京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9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6年10月6日因窝藏赃物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2月7日被羁押,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亚森、李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7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西站地下一层,以每张加价50元的价格向旅客王坤(女,24岁,吉林省人)倒卖2张2007年2月7日T9次北京西至重庆的硬座火车票(每张票价238元)。非法获利100元。
二、2007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以每张加价24元的价格,向旅客王坤倒卖7张2007年2月7日A219次北京西至重庆北的硬座火车票(每张票价176元)。非法获利168元。
三、2007年2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以每张加价24元的价格,向旅客王坤倒卖50张2007年2月9日A219次北京西至重庆北硬座火车票(每张票价176元)和30张2007年2月11日A487次北京西至重庆北硬座火车票(每张票价176元),非法获利192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向旅客王坤非法高价倒卖火车票共89张,票面价值(略)元,非法获利21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事主王坤陈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登记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订票费收据,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火车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07年10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剩余部分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八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曾智湄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