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虹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虹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长虹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GA/01×××,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湘潭市岳塘区南雅销售部,收款人为湘潭市岳塘区新广源销售部,付款行为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到期日为2010年2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虹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关

审判员王冰

审判员刘献文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