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林磊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涛,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昆山林磊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GA/01××××,票面金额为6万元,出票人为湘潭市金万年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美的公司,付款行为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09年1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林磊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关
审判员王冰
审判员刘献文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