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与被上诉人尹某、张某、衡山县X村支部委员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山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X村支部委员会。

负责人邓某,该村支部委员会书记。

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与被上诉人尹某、张某、衡山县X村支部委员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衡山信用联社以本案经本院调解,其已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山信用联社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协议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巍

代理审判员周隽斓

代理审判员代立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晨

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刘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