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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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一×,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二×,又名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秦一×之女。

以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0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0月2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吴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吴某某之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吴某某之妹。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一×、秦二×及其诉讼代理人潘广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段××、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4日1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见其邻居秦一×家把树栽到了自家出路边上,便拔掉两棵树苗,吴某母亲段××将其他树苗拔掉,引起两家人发生争吵,秦一×的女儿秦二×见树被拔就骂,被告人吴某某说:“再噘,打她。”接着吴某某及其母亲段××、妻子李××、妹妹吴××与秦一×及其妻子孙××、女儿秦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将秦一×、秦二×打伤,经鉴定,秦一×、秦二×的损伤均构成轻伤。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一×、秦二×请求判令被告人吴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段××、吴××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各10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被害人秦一×不是我打伤的,他胳膊骨折是他自己原来摔折的,秦二×的流产也不是我打的,我构不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河南正诚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秦一×的伤情属陈旧性骨折,证明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造成的,另外秦二×流产是自己吃打胎药造成的,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认为其邻居秦一×家把树栽到自家出路上,影响其出行,便拔掉两棵树苗,后吴某某的母亲段××将其他树苗拔掉,引起两家人发生争吵,秦一×的女儿秦二××见树苗被拔就骂,被告人吴某友就说:“再噘,打她。”接着吴某某及其母亲段××、妻子李××、妹妹吴××与秦一×及其妻子孙××、女儿秦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秦一×、秦二×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秦一×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腕科雷氏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秦二×不全流产,其损伤构成轻伤。审理中被告人吴某某申请对秦一×的伤情予以重新鉴定,经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秦一×左侧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秦二×受伤后住院3天,花医疗费821.8元,其误工费为90元,护理费为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营养费为30元,交通费为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09年3月14日上午10点多,秦一×在我们两家相邻的边缘处栽上了杨树,且栽的明显比其它地方的稠,同时将栽的树抹了大粪,我看到后就上前要拔这些树苗,刚拔两棵,我妻子李××不让我拔,怕生气,后我妈段××将剩余的拔掉,秦一×和其妻子孙××在场,我们双方争吵了几句,但秦二×到场就噘,我说:“她再噘,你上去扇她脸!”我妹子吴××也数落了秦二×,秦二×上前就扇我妹子一耳光,这样一来,秦二×、孙××、我妈、我妻子、我妹子几个人就互相撕拽起来,互相撕着对方头发,最后我看到我妈、我妻子都倒地了,孙××和秦二×也倒地上了,但她俩在上边。我就过去捞孙××,秦一×以为我打孙××就上前拽住我头发将我摔倒了,他同时也倒了。我倒地上后,翻到了秦一×身上,一只腿在地上跪着,用右拳朝他身上捣了两拳,他也用拳头捣我。这时秦二×看到我压住他父亲,就跑住冲过来,我就侧身抓住了她的头发将她甩倒在秦一×身上,这时邻居杜楠过来捞我,我就顺势起来了,起来后看到我妈、我妻子、我妹子都在一旁地上坐着。后来李××将我捞回家事情就平息了。我的出路界定以后,去年我在我们交界偏我的一方栽了一排树,秦一×不让,后来管闲事人管管,将我栽的树拔掉了,今年他却在交界处栽树,因此我不依。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14日上午,我丈夫吴某某看到秦一×家种的树离俺出路太近,就上去拔,我不让他拔,秦二×见我婆婆段××也在那拔就噘,吴××数落秦二×,秦二×上前就扇吴××一耳光,我婆婆就和秦二×撕扯,我上去吵吵,孙××就上前拽住我头发,我也用手拽着她头发,俺俩都倒在地上,我是在地上趴着只知道有人拽着我头发,后来有人过来捞着劝,俺就回家了。我没有见有谁打秦二×。我听邻居说秦二×当时是怀孕着的。

3、证人段××的证言证实:秦一×家把树栽到俺出路边上,我儿子吴某某上去拔他的树我也去拔。秦二×就用手指着我骂我,孙××上前撕扯我,我被她娘俩弄倒在地上,我儿媳李××和女儿吴××上前捞着劝,孙××就和李××扯到一块互相撕打,吴某某上前去劝,秦一×看见后一把拽住了吴某某头发,把吴某某弄倒在地上撕扯着滚着打,我从地上起来,吴某某正压着秦一×用拳头打秦一×,秦二×倒地上了。咋倒地我不知道。后来听说秦二×怀孕着,也流产了,说是俺给她打肚疼了。

4、证人吴××的证言证实:秦二×打我一耳光又撞了我一脚,然后就跑,我就撵秦二×,秦一×拽住我了,我嫂子就上前去,结果孙××上去拽着俺嫂子的头发,她俩撕扯着倒在地上了。秦二×在旁边也上了,我上去捞俺嫂子时,秦二×已经骑在了俺嫂子身上。我就把秦二×从后面拽着给捞到一边,我转身看见秦一×与吴某某他俩已经滚在地上打着呢。先是秦一×在上面压着吴某某,后吴某某又翻身压倒并骑在秦一×身上,他俩用拳头对着打,我没有见秦二×倒地,段××就没有打。

5、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14日11点多时,我和我女儿秦二×、丈夫秦一×在那栽树,吴某某和他妈段××,他爱人李××,他妹妹吴××等到现场,吴某某骂着上去就把刚栽好的树拔掉了,我问他为啥拔树,他说我栽的地方不对。后来我们双方就开始吵,这时我看见俺妮已经倒在地上了,我赶紧跑上前,段××和吴××摁着俺妮,打没打我没看见。李××转脸一手拽着我头发就给我往地上甩,我也拽着她头发撕扯,俺俩都倒在地上,段××上前压着我就抓我的嘴,后来有人捞开。我起身看见吴某某压着秦一×用拳头打秦一×。段××也在秦一×头部打秦一×。我脸上被打伤,我妮怀着孕呢说肚疼,当时就被拉往社旗了,我丈夫胳膊疼,脸上有血印子,头上有疙瘩,头晕疼。

6、被害人秦一×的陈述:2009年3月14日中午时侯,我和我爱人孙××,女儿秦二×正在俺家南墙外的空地上栽树时,邻居段××噘着到近前说俺把树种到他们家出路上了。同时就上去把俺栽的树拔了出来,这时吴某某从他家也噘着出来指着说“把树给他拔了”“上去打他们去”这些话,说话不及,段××、吴××、李××、吴某某一起上去撕扯着打俺爱人、俺闺女,我上去捞吴某某,吴某某转身朝我头上就是一拳头,接着手揽着我脖子就把我摔倒在地上,他用膝盖顶着我肚子,一只手摁着我脖子,一只手照着我头上用拳头打。我挣扎着双手挡着他的拳头时,他抓着我胳膊就又把我摁趴倒在地上,这时我只感到手脖子可疼,接着我的头部被拳头给雨点子一样乱打,我就晕过去了。

7、被害人秦二×陈述:我看到刚栽的树被拔了一地就张口噘,吴某某接腔后,也开始噘,他到我跟前伸手就抓着我头发用劲往回带。他一闪身就把我甩到了地上,我刚被摔倒地上,吴某某他家里的人就上去摁着我用拳头打、脚踢。我倒地时是被甩趴在地上的,那时直感觉肚子猛的疼起来。我想侧身起来时就被摁着乱打。后来我看见吴某某在地上摁着俺爸秦一×的头往地上磕。我就上去捞,刚到跟前,吴某某又抓着我的头发把我甩倒在地上,后来我借了个电话给俺爱人打电话,俺爱人就过来骑摩托车带我去社旗了。在社旗县妇幼保健院检查的,B超是不全流产,说小孩保不住了,后来又去社旗公疗医院住院,医院见我大出血,就给我做的清宫手术。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秦一×栽的树苗,吴某某给拔了,秦一×的女儿秦二×刚好回来就站在门前噘,吴某某接着和秦二×对骂起来。秦一×、秦二×、孙××和吴某某、吴××、李××、段××他们打起来了,我就赶紧去捞他们。我到跟前时,人已经被捞开了。只有吴某某还在秦一×身上骑着,用拳头朝秦一×的脸上,上身乱打。我听见秦二×在噘时吴某某说:“打她,再噘耳光扇她。”秦二×叫着说:“她肚子疼”,秦一×叫着说:“他胳膊折了。”秦一×的脸上也有被抓的血道子。秦二×的娘说秦二×怀孕了。

9、证人杜××的证言证实,我路过秦一×他俩家时看见吴某某、秦一×两家打架,秦一×正在被吴某某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打,秦一×的女儿秦二×正在和吴××、李××、段××搅扯着,咋打我没注意,我就上去劝开了。

10、证人宋××的证言证实,秦二×在2009年3月份左右到服务站买过两片VB6药,我当时问她干啥用,她说人家医生说了,流产后恶心的话就吃两片VB6,但她当时也没讲是谁流产了。

11、方城县公安局法医医院诊断证明书、X光报告、方城县中医院X光检查报告单、南阳万和医院CR检查报告单,认定秦一×受伤治疗情况。

12、社旗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人工流产手术记录、B超报告单、社旗县妇幼保健院B超检查报告单、医学病理诊断报告单证实秦二×受伤治疗情况。

13、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秦一×、秦二×的损伤构成轻伤。

14、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秦一×2009年3月14日,3月15日两张X片审查,意见为左侧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

15、证人张××、蔡××及2009年3月社旗县X乡X村育龄妇女参加孕检人员清单证实秦二×于2009年3月未参加孕检。

16、秦二×住院的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证实其损失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其邻居种树苗一事与其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秦二×流产,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致秦一×轻伤,因有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秦一×的骨折系陈旧性骨折,被害人秦一×亦无提出实质性的异议,故其骨折不能认定与吴某某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秦一×的轻伤不是被告人致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秦二×的流产与其殴打无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秦二×发生厮打,并把被害人甩倒在地,吴××等人与秦二×发生厮打,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被害人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有诊断证明书、病历、人工流产手术记录、B超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其流产与被告人的致伤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系吃打胎药流产,无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二×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被告人及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应予共同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李××、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1.8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二×其它诉讼请求和秦一×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方

审判员郭庆华

审判员张宏伟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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