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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姬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姬某某,男,51岁,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姬某某称:1996年6月30日的借贷早已还清;1998年8月25日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不存在还利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6年6月30日借款有借款证明存在,1998年8月25日借款利息,有申请再审人姬某某于2001年2月28日所出具的欠条存在,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再审人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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