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某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逃税罪,被告单位开封轴承有限公司犯逃税罪一案,于x年5月13日作出(2010)金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7年4月份和200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开封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结算公司对外借款利息的过程中,隐瞒其2006年12月1日经手从欲收购本公司的北京智扬伟博发展公司借款15万元归还孙ⅹⅹ和开封市伟杰空分公司借款的事实,以支付孙ⅹⅹ和开封市伟杰空分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的借款利息为名,分两次从本公司骗取现金x元,非法占为已有。
2、2007年2月15日和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结算本公司对外借款利息的过程中,指示本公司财务人员将北京智扬伟博发展公司无偿借给本公司的款项125万元记入其个人名下,再以支付利息为名,分两次从本公司套取现金x元,非法占为已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上诉称:1、其从公司领取孙ⅹⅹ和伟杰空分公司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7月份的借款利息x元,已全部付给借款人的代理人孙ⅹⅹ了;2、其从公司领取现金x元用于业务招待支出。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ⅹⅹ、王ⅹⅹ、孙ⅹⅹ、崔ⅹⅹ、宋ⅹⅹ、韩ⅹⅹ、刘ⅹⅹ、王ⅹⅹ、温ⅹ的证言,开封市轴承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凭证、帐页,个人借款利息明细表及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针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宗振宇
助理审判员孙照君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杨秋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