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彤瑾、黄某某,分别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华,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某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同意于2007年4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支票款15万元给罗某某,了结本案。如谭某某逾期付款,罗某某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二、罗某某不再向谭某某收取本案款项的利息504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586元,由罗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86元,由谭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郑英豪
代理审判员李秀红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