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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河南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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