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江协兴五金机械厂,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X街X路X号A区,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
法人代表人蒋阳兴,厂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中洁除尘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镇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松江协兴五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中洁除尘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54,757.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去向不明,且未发现银行存款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表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工商资料、银行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