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李政霖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07年8月9日上午7时20分左右,其子李政霖在荥阳市X路大滇园附近走失,随后报案,经多方查找,至今没有下落,李政霖走失已两年有余,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政霖失踪。
经审理查明:李政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荥阳市索河办汜河路X号院X排X号,聋哑儿,系申请人张某之子。2007年8月9日上午7时20分左右张某从朋友家(其朋友家在荥阳市X路大滇园附近)出门,带其子李政霖一块儿上班,张某去推车,推车出来,找不到其儿子,在亲戚朋友及同事的帮助下,经多方找寻仍未找到,后向荥阳市京城办派出所报警,京城办派出所派出干警帮其寻找,并将李政霖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系统的失踪人员资料库,张某及家人在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在大街X巷张贴寻人启事,但其子一直未有音讯。2010年7月30日,张某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其子李政霖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9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政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已届满,李政霖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政霖自2007年8月9日走失后,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申请人张某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子李政霖失踪,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政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已届满,李政霖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李政霖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政霖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刘沛
审判员赵增辉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