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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诉北京龙某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某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佳丽饭店B—07。

法定代表人冒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龙某与被告北京龙某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某阳光公司)、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雷霆万钧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孔雀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龙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李某某,雷霆万钧公司和孔雀廊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起诉称:我是歌曲《一万个理由》的词曲作者,对该歌曲享有著作权。孔雀廊公司曾获得该歌曲出版发行的权利,但该权利内容只是孔雀廊公司可以出版发行包含有该歌曲的专辑。我从未授权孔雀廊公司将该歌曲用于当时新兴的电信增值业务,也未授权孔雀廊公司对该歌曲进行篡改。但孔雀廊公司却未经我许可将歌手郑源演唱的该歌曲的版本分别许可给龙某阳光公司、雷霆万钧公司用于彩铃业务,并在郑源演唱的版本中对该歌曲进行了篡改。孔雀廊公司上述未经我许可对外授权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该歌曲的享有的著作权,上述对该歌曲进行篡改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该歌曲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龙某阳光公司和雷霆万钧公司未经我许可,分别擅自将该歌曲用于彩铃业务,也侵犯了我对该歌曲享有的著作权。故我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要求龙某阳光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15万元,孔雀廊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要求雷霆万钧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8万元,孔雀廊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孔雀廊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22万元;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公证费3千元。

龙某阳光公司、雷霆万钧公司、孔雀廊公司共同答辩称:孔雀廊公司得到了涉案歌曲《一万个理由》的完整授权,并可以转授权。龙某阳光公司和雷霆万钧公司均取得了孔雀廊公司的授权,可以将该歌曲用于彩铃业务。因此,三被告使用该歌曲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在歌曲的录制过程中,根据不同歌手的特点,歌手对歌曲的演唱与词曲相比有一定的变化是正常的,不属于篡改作品,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另外,龙某在2005年即已经知道郑源演唱的涉案歌曲与词曲相比有了一定的变化,故龙某在本案中据此提出的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孔雀廊影音公司,2007年6月7日名称变更为孔雀廊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龙某(作为合同乙方)就乙方原创的首张个人专辑《你的我的一万个理由》版权授权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乙方同意将个人专辑《你的我的一万个理由》所涉歌曲词曲和音像制品之海内外一切版权及相关权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永久性授权甲方独家拥有;甲方有权采用任何形式使用该专辑内的歌曲及制成一切载体的音像制品;乙方无权将该专辑所涉词曲再授权其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有权在全球出版、发行该协议项下的乙方个人专辑;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提供版权证明书、节目母带、封面设计所需照片、所有歌曲的歌词等给甲方;甲方负责办理专辑出版和发行的所有相关手续,并保证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发行前全部工作并发行上市;该合同所涉专辑的具体曲目包括涉案歌曲《一万个理由》。

合同签订后,孔雀廊公司和龙某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04年12月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协议书》约定的龙某的首张个人专辑,其中包括涉案歌曲《一万个理由》。

2005年1月,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歌手郑源的个人专辑《真的用心良苦》,其中收录了由龙某作词作曲,由郑源演唱的涉案歌曲《一万个理由》。该专辑由孔雀廊公司出品。郑源演唱的歌曲《一万个理由》与龙某创作的歌曲《一万个理由》的词曲相比,“泪流”的“泪”的音符由“3”改成了“6”,“放手”的“放”的音符由“3”改成了“7”,另外还删除了附加的一句歌词及相应的曲“不会让你走”。被删除的该句歌词及曲在涉案歌曲中所起的作用在于以反复的形式增强感情色彩。对于上述改变,龙某在2005年1月份郑源的专辑《真的用心良苦》出版发行后即已经知晓。

郑源的专辑出版发行后,孔雀廊公司将郑源演唱的涉案歌曲《一万个理由》分别授权给了龙某阳光公司和雷霆万钧公司用于彩铃业务。龙某阳光公司获得授权后,分别在广东、浙江、云南、河北、北京等省市的x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该歌曲的彩铃下载服务。雷霆万钧公司获得授权后,分别在浙江、云南、河北、上海等省市的x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该歌曲的彩铃下载服务。2009年6月17日,龙某对龙某阳光公司和雷霆万钧公司在上述网站中提供该歌曲彩铃下载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歌曲《一万个理由》的词曲、郑源演唱的专辑《真的用心良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龙某与孔雀廊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龙某同意将包括涉案歌曲《一万个理由》在内的个人专辑《你的我的一万个理由》所涉歌曲词曲和音像制品的海内外一切版权及相关权利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永久性授权给孔雀廊公司独家拥有,且孔雀廊公司有权采用任何形式使用该专辑内的歌曲及制成一切载体的音像制品,龙某无权将该专辑所涉词曲再授权其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据此,孔雀廊公司取得了该专辑中涉案歌曲《一万个理由》的独占性使用权,且有权采用任何方式使用该歌曲。孔雀廊公司将郑源演唱的版本分别授予龙某阳光公司和雷霆万钧公司用于彩铃业务,符合龙某对孔雀廊公司的授权,孔雀廊公司、龙某阳光公司和雷霆万钧公司均不侵犯龙某的著作权。龙某提出的授予孔雀廊公司的权利只是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权利的主张,与双方《协议书》约定不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尽管龙某在2005年1月份即已经知晓郑源演唱的涉案歌曲对其创作的词曲进行了一定的改动,距龙某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2年,但2009年6月17日龙某公证保全证据时,涉案歌曲的彩铃仍在传播,距龙某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两年。另外,龙某据此主张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著作人身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龙某仍有权就此主张权利,本院对孔雀廊公司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保护作品完整权旨在保护作品不受歪曲,从而使作品及作者的声誉不遭受负面影响。本案中,在郑源演唱的涉案歌曲的录制过程中,对两个音符做出调整和改动,从整体上不影响该歌曲的主旋律,达不到歪曲的程度,不影响该歌曲及作者龙某的声誉,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另外,尽管郑源演唱的版本中删除了“不会让你走”一句歌词及相应的曲,但该句歌词及曲在整个歌曲中所起的作用只在于以反复的形式增强感情色彩,删除后并不影响整个歌曲的整体结构和意思的完整性,未改变涉案歌曲所表达的思想情感,也达不到歪曲的程度,故也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5元,由龙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刘军社

人民陪审员李某勇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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