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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罗某某、易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时间:2007-0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 佛刑一终字第3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易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易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及第二次开庭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告知更换人员的姓名和回避事宜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更换合议庭成员未按规定宣布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王某章

代理审判员马艳

代理审判员周劲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庄志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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