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张某甲,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鹏、张某乙,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张某甲,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一审被告:焦作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一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公司焦作分公司)、一审被告樊某某、焦作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永阳公司的代理人刘某华、张某甲和被申请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郭鹏、张某乙,一审被告樊某某的代理人郭庆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华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祥